CPA经济法科目票据法重难点梳理
票据法部分
1交付票据
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2013年)
2背书
1.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2017年)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2014年)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017年)
4.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7年、2015年、2012年)
3票据保证
1.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2012年)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2016年、2012年)
4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2017年、2013年、2009年)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015年、2014年、2013年)
3.真实交易关系
(1)票据转让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2014年)
(2)如果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2015年)
【链接】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2)合法票据贴现。
4.无对价取得票据
(1)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014年)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015年)
5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2014年、2012年)
6对人抗辩/抗辩切断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14年)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016年、2012年、2011年)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016年、2012年、2011年)
7狭义的票据伪造
1.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2017年、2014年、2013年、2009年)
2.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2017年、2014年、2013年、2011年、2009年)
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2017年、2013年、2009年)
8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4年、2010年)
2.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2010年)
9挂失止付
付款人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013年)
CPA经济法的票据法需要记下来的数字很多,建议大家在学习的时候画下重点,减少出错。